临海市城中村建设安置补偿实施意见
导读: 婚外沉沦(二)女方(纯女儿户)为拆迁村农业人口的,按照农村习俗,允许一个女儿招婿入赘,男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拆迁村的,该男方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男方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
婚外沉沦
(二)女方(纯女儿户)为拆迁村农业人口的,按照农村习俗,允许一个女儿招婿入赘,男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拆迁村的,该男方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男方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该男方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若随母落户的,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三)成年女子出嫁的,其配偶户改前为非本村农业人口的,应随夫家安置,女方及其子女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非农业人口的,本人及子女户口仍在拆迁村的,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单独安置方式见第十八条,下同)。
(四)离婚未满5周年且双方均未再婚的,按离婚前的户限额标准执行;离婚满5周年的或离婚未满5周年但一方再婚满2周年的、或再婚未满2周年已生育小孩的,原籍在拆迁村的男方及符合入赘条件的女方可按户安置,另一方可单独安置。
(五)符合本条第(四)项所述离婚情形的女子,离婚后户口迁回拆迁村的,且在婚嫁所在村没有享受过宅分配,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
(六)符合本条第(四)项所述离婚情形的女方或男方,与拆迁村的男子或符合招婿入赘条件的女子再婚,女(男)方户改前为农业人口,户口已迁入拆迁村,且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过宅分配,其本人可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携带的随迁人员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七)户籍在拆迁村的农业人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女性,可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拆迁安置人口数,也可单独安置;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未婚女性,应与其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人口数。
(八)拆迁协议签订时,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服刑及归正人员户口在拆迁村已迁出未迁回的,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九)在拆迁村有户籍记载,曾办理过农转非、蓝印户口的男子(符合招婿入赘条件的女子),且口粮自理和自谋职业的,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农业户口,且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过宅分配,户口已迁入拆迁村,其配偶本人及其双方共同所生子女可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其配偶户改前为非农业户口的,其配偶本人及子女不计入该村拆迁安置人口数。
(十)违反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未满18周岁的超生子女,但符合2016年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在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可计入拆迁安置人口数。违反2016年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超生人员须达到18周岁并按缴纳社会抚养费才可以计入拆迁安置人口数。
(十一)拆迁村家庭户中为独生子女的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按2人计算,一户多本的按申报户最小一代为准按一本计算。
上述人口计算的时间节点为拆迁公布之日,在此以后三周年内因出生、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增加的且符合的计入拆迁安置人口数;拆迁协议签订后因死亡、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减少的不再核减;拆迁协议签订前因死亡、婚嫁等原因而人口减少的相应核减。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不予计算安置家庭人口数。
(一)建造多层(六层及以下)立改套住宅的:小户安置建筑面积160㎡以下,中户安置建筑面积320㎡以下,大户安置建筑面积400㎡以下;
(二)建造小高层(七至十二层)立改套住宅的:小户安置建筑面积190㎡以下,中户安置建筑面积380㎡以下,大户安置建筑面积475㎡以下;
(三)建造高层(十三层及以上)立改套住宅的:小户安置建筑面积220㎡以下,中户安置建筑面积440㎡以下,大户安置建筑面积550㎡以下;
(四)小户相应配置建筑面积8㎡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一个和地下停车位一个;中户相应配置建筑面积8㎡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二个和地下停车位二个;大户相应配置建筑面积8㎡的地下夹层贮藏室二个半和地下停车位二个半。
第十六条在拆迁村内有产权建筑(集体土地)的且在该村曾有户籍记载的非农家庭户(农居混合户),其安置的建筑面积分别按多层、小高层、高层标准为160㎡以下、190㎡以下、220㎡以下。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超出以上安置标准的,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的房屋面积允许按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但合计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农业户的中户标准。该户人口(含农业人口)不得另行重复计算安置家庭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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