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东西被抓他说:我有双相情感障碍我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导读: 本网讯2017年6月份,景宁警方逮住了一名小偷,而落网之后,这名小偷显得很不以为然,他振振有词地对说:“我有双相情感障碍,我不需要负法律责任。”2017年6月18日,张某在景宁一家商城闲逛时,发现一家商铺的老板正…
本网讯2017年6月份,景宁警方逮住了一名小偷,而落网之后,这名小偷显得很不以为然,他振振有词地对说:“我有双相情感障碍,我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2017年6月18日,张某在景宁一家商城闲逛时,发现一家商铺的老板正躺在沙发上睡觉,于是他就壮着胆子走进店内,将桌子上的一部苹果手机偷走。
在花光卖手机得来的100元钱后,张某又向他的邻居下了他偷偷溜进邻居家,盗走了1005元现金。
就在张某拿着钱四处“潇洒”时,景宁警方也找到了他。不过,在的过程中,张某虽然承认自己偷了东西,但却是一副无所谓的样子他对说:“我有双相情感障碍,我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什么是“双相情感障碍”?一了解才明白张某为何是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原来,“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疾病,它属于障碍的一种类型,临床表现按照发作特点可以分为抑郁发作、躁狂发作或混合发作。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要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的,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张某也正是依此,认为自己患有疾病,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不过,张某高兴得太早了。经过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鉴定,张某虽然确实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但其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属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景宁检察院的雷献美检察官介绍,是否构成犯罪,需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四要素来认定。病人这一特殊主体涉及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于其作案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本案中,张某行窃时目的明确,行为连贯,完全是正的行为表现,因而应认定为其作案时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随即,检察院对张某提起了公诉。
来源:
免责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他媒体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引起的纠纷,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将在24小时内作更正、删除等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