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出轨被套走钱财 专家:属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
导读: 27岁的方东强刚结婚两年,一次去南京出差的机会,在酒吧结识了“北影毕业”、“签约华谊”的“模特”李。他一见钟情,为讨““欢心,前后几百笔的转账,将1200多万的现金打到“”卡上。之后才发现“”只有初中文化,…
27岁的方东强刚结婚两年,一次去南京出差的机会,在酒吧结识了“北影毕业”、“签约华谊”的“模特”李。他一见钟情,为讨““欢心,前后几百笔的转账,将1200多万的现金打到“”卡上。之后才发现“”只有初中文化,还涉案。
方东强将该女子告上法庭,认为其行为属于诈骗,要求其返还钱财。而李通过委托律师承认确实收到了1200多万元现金,但称不知对方已婚,且不承认是诈骗。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东强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是一种处分行为,事后亦未得到妻子刘玲的追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方东强对李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如此戏剧的纠纷,你觉得要怎么处理比较妥当?李该不该全部退回方东强的1200多万元现金呢?在企鹅问答上,这桩奇事掀起了讨论,有网友认为女方该退回,但男方出轨行为同样。
“本人觉得,1200万该赔,但同时女主该反转角色,从被告变为原告,告其诈骗罪,赔偿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
对于她这种情节,判她退1200万?那“前半生”里凌林把罗子君后半生对陈俊生所有收入都侵占了,如果打官司应该怎么赔?而且凌林存在主观故意,而这个文中女主角也是人,所以小三要么上位要么别花男人钱是这样么?
本人觉得,1200万该赔,这里有一部分侵占了该男子妻子的利益。但同时女主该反转角色,从被告变为原告,告其诈骗罪,赔偿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如果没有这个男人的诈骗,她在这一年多里有机会结识比他更好的单身青年最后步入婚姻,但是因为他的诈骗,导致她错失机会,而且了,有可能毁的是一辈子,本人不喜欢小三,但前提是对方是否知道自己是小三。如果不知道,错在男方。
这个判决好。因为这样可以惩前毖后,小三取得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更大的价值是性的,我国更重视公序良俗,反对不的关系。
顶多判退一半。男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健全的成年人。他虽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但他有权处置自己那一部分的财产。自己挥霍掉的钱自己就要负责。如若判女方全额退款,会在全社会形成不好的示范:女性且不用付出任何代价。
我觉得退也只能退600万。既然算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那就只退他老婆的600万。男人的不就送给这女的嘛。难道白白让他玩?要让这不安分的男人知道是要付出代价的。
这么简单的事实不明摆着吗:首先这男的明知自己有家庭而去行此事,已涉嫌诈骗,起码是,后续内容不过都是他自己行骗的手段与事实,至于结果应负主要责任,于情于理于法,他都是主观故意,故自食其果,如果对被害,还当追责,包括名誉上。
男的是渣男,为了得到女的,不惜婚内出轨,用夫妻共同财产,去满足,这种事,责任不在第三者,让渣男去承担后果吧。
据现在新闻披露的信息,该“”的行为尚不构成诈骗罪,主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方东强打给她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妻子同意,该赠与行为无效,因此,李应该返还这1200多万的不当得利。
如果刚认识时,方东强对李虚构的身份信以,且李以自己的华谊公司、电影学院等的虚假身份信息,以拍电影、拍照片等需要钱为由,向方东强要钱,则构成诈骗罪。但本案中李以买房买车为由向他要钱并不属于虚构事实和理由,方东强也是自愿给钱,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即使存在欺诈行为也与方东强基于错误处分财产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不构成诈骗。
本案中两人前后交往长达1年多,方东强对李的真实情况应该是有一定程度了解的,其汇款给李的行为应认定为是缺乏但属自愿的行为。李收钱的行为虽然公序良俗,但并不构成诈骗犯罪。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方东强给李打的1200多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处分这些资产,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李在事后了拥有这些财产的根据并使方东强一家遭受损失,充分了不当得利的要件,应该返还不当得利。
现实生活中,冒充“北影毕业”、“签约模特”的并不鲜见,而为了追求和婚外刺激而挥金如土的大款也不少见。不能因虚构了和身份,男人在其身上花去了大量,就认为是诈骗行为。但拜金女们应通过此案长教训,跟已婚男搞婚外情“套钱”是有很律风险的。
送给“小三”们的钱财,为何还能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来?原来,这主要是利益于我国《婚姻法》的。我国《婚姻法》中,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是调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虽然赠送给“小三”的巨额钱财,通过法律途径有可能追回。但值得强调的是,对于在婚内出轨的男性应当予以遣责,对“包二奶”、“ 养小三”这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且损害家庭和夫妻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遣责,因为这是一种违反法律也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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