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资金补贴政策
导读: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经我署备案登记,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完成改制或辅导任一阶段,或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经我署备案登记,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完成改制或辅导任一阶段,或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它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1)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并且已支付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改制阶段的资助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辅导阶段的资助
(3)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资助。
资助的范围:企业为改制、辅导或上市实际发生的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1. 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股份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2. 拟在深交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3. 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已返回深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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