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遭继父性侵姐姐把亲生父母告上法庭【特稿】
导读: 8月本已是天气炎热的酷暑,江苏省盐城市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却炸开了锅。一家之主郑怀仁躲在房间内不愿出来,妻子胡莎拿着菜刀追赶大女儿郑善梅,胡莎14岁的二女儿周小红和12岁的三女儿周小珍都被吓得赶紧逃离小院子,胡…
8月本已是天气炎热的酷暑,江苏省盐城市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却炸开了锅。一家之主郑怀仁躲在房间内不愿出来,妻子胡莎拿着菜刀追赶大女儿郑善梅,胡莎14岁的二女儿周小红和12岁的三女儿周小珍都被吓得赶紧逃离小院子,胡莎刚满10岁的小儿子周小飞不解地望着妈妈和姐姐们。被赶出的郑善梅立即带着两个同母异父的妹妹到当地去状告自己的亲生父亲郑怀仁妹妹周小红。
就在几天前,已经外嫁成家的郑善梅趁着妹妹周小红、周小珍还没有开学,带她们到自己租住在盐城的家玩几天,让她们感受一下城里的生活。
在一次洗澡时,细心的姐姐郑善梅发现大妹妹周小红的月经颜色异常,以为小红偷偷谈恋爱了,便随口问了她一句。小红小声地说“没有”。姐姐连续认真地又问了两遍,小红便不了,在场的小妹妹小珍立刻告诉大姐“二姐和爸爸睡觉了”。小红这才告诉大姐自己的继父郑怀仁多次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郑善梅得知自己的亲生父亲居然与自己同母异父的妹妹发生性关系,便回去父亲,父亲不承认,郑善梅无奈便告诉村,请村找父亲了解情况。
在的教育下郑怀仁承认自己与周小红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并以后不再发生。郑善梅得知后便逼父亲写下书,否则就要报警,郑怀仁害怕坐牢不肯写下自己的,妻子胡莎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这才出现了2016年8月15日一家人互相追逐的那一幕。
同母异父的姐妹为何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事情还得从头20多年前说起。1992年的一个春天,在家干活的郑怀仁发现一个20多岁的女人长时间坐在自己租住的小屋旁不肯离开,询问后才得知这个与自己年龄相仿的女子是几岁时被人拐走离开家乡,后来辗转多地,一次乘坐汽车途中趁机逃跑的,后流浪到此地。
女子自称叫胡莎,已经不记得自己的家在哪里、父母是谁。30岁的郑怀仁忠厚老实、因为家庭贫穷没有找到对象,看到胡莎后同病相怜,两人便你情我愿地生活在一起,并于当年5月份到镇民政办领取了结婚证,第二年便生了一个女儿取名郑善梅。
胡莎在生完孩子后脾气却变了,骂人、说胡话,邻居们常说她“头脑不好”。郑怀仁经常为此与胡莎吵架,甚至嫌弃她。为了让胡莎给自己再生个儿子,郑怀仁用了一切想到的方法,但胡莎就是没能再生育,为此夫妻俩吵得不可开交。郑怀仁一气之下外出打工,把母女俩撇在了家里。
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头脑不好”的胡莎带着8岁的女儿郑善梅离家出走,先后到甘肃、新疆等地。在新疆期间,母女俩遇到了在外打工的淮安市涟水县男子周友成,胡莎还改名换姓自称叫张翠,从此张翠便带着女儿与未婚的周友成生活在一起,后张翠于2002年5月份生育了长女周小红、2004年生育次女周小珍、2006年生育一子周小飞,但张翠与三个孩子在涟水县都没有户口。周友成家庭贫困、还有酗酒赌博,经常妻子和孩子。2013年,身患肝癌的周友成撒手人寰,留下一无所有的张翠及三个未成年人的孩子。
周友成去世的时候,胡莎与前夫郑怀仁的孩子郑善梅已经20多岁,该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胡莎一家仅有几亩地和一套拆迁房,没有经济来源,孩子要上学读书,一家已经无法维持生计,后来村委会将她家的情况向乡镇相关部门反映。
最后,在2015年5月份,门为胡莎的子女上了户口,民政部门为他们解决了低保,胡莎和三个未成年孩子每月共能领到800元的低保金。
2015年7月份普通的一天,一个收购猪的小贩到郑善梅在涟水的家里要买猪,郑善梅得知小贩是阜宁县人,便向他打听是否认识郑怀仁,恰好该小贩与郑怀仁是同一个村的。得知消息的郑怀仁便找到了亲生女儿和妻子。当他看到妻子现在的处境,便忍不住将妻子及孩子们接回。
已经53岁的郑怀仁便重新与妻子胡莎一起生活,并领着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孩子们在涟水县上学期间,郑怀仁就到涟水县与她们一起生活,孩子们放假时,郑怀仁就带着妻子和孩子们回到自己在盐城市阜宁县村里的老家团聚。虽然生活比较拮据,但靠着郑怀仁打工和种田的收入以及胡莎四人的低保金,一家人也能维持基本生活。郑怀仁也再次过上了“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
郑怀仁作为孩子们的继父基本也尽到了父亲的义务,遇到六一儿童节、春节还会给小红、小珍买新衣服、给小飞买新玩具。三个未成年的孩子能感受到郑怀仁对她们的好,时间不长都从叔叔改口叫他爸爸。
然而好景不长,共同生活了半年左右,郑怀仁却产生了的想法。2016年2月至7月份,他利用周小红的和天真、利用妻子胡莎头脑不好和自己的继父身份,先后多次在深夜对周小红实施性侵害。然而,周小红对继父的行为完全没有概念,从第一次的害怕、到第二次的,到后来的,她觉得“这是人生必须承受的苦”。
郑怀仁曾周小红不要跟任何人说他们之间的秘密,她承诺,连自己的母亲和姐姐都。当自己的姐姐发现后告诉他,继父郑怀仁的行为是犯罪要坐的,周小红才似懂非懂,不由得害怕起来。2016年8月16日,因亲身女儿郑善梅报案,郑怀仁被带走,从此没能再回到这个失而复得的家中。2017年春节前,郑怀仁因犯、猥亵儿童罪被盐城市阜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年。
在周小红被继父郑怀仁性侵害期间,郑怀仁的妻子胡莎两次发现丈夫与女儿周小红睡在一起,在说过一次无效果的情况下,便不再理会。自从去年8月份郑怀仁被抓获后,胡莎带着小儿子住在郑怀仁在阜宁县的家中,并不让郑善梅、周小红回家。
从此,周小红周小珍姐妹俩单独生活在涟水空荡荡的家中,有时到姐姐郑善梅租住在盐城的家中住一段时间。当地检察机关告知胡莎可以申请法院撤销郑怀仁对周小红的监护资格,她却表示“我不管”。检察官提醒她周小红和周小珍已经很长时间没有与她共同居住了,并她应依法对未成年孩子起到监护责任,她仍然自己表示“不管了、也管不了”。她认为是周小红和郑善梅“害了郑怀仁”,不同意周小红回到她身边生活。
阜宁县检察院受理郑怀仁、猥亵继女周小红恶性案件后,对被害人周小红开展督促复学、心理疏导、刑事救助等工作。
2016年9月份开学伊始,小红正在涟水县的中学读初二,检察官在听取小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时,小红流露出不愿上学的想法,检察官对她进行了规劝,勉励她好好读书。然而,开学后两个多月,小红还是辍学了,她不愿回到校园。
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在征得被害人周小红及其临时照料人郑善梅同意的情况下,该院安排两名拥有国家心理咨询师的未检检察官对小红进行心理疏导,为了不让小红感到尴尬,检察官特意安排了五个人一起参与团体辅导,通过游戏和主题绘画的形式,小红写下自己的优点、用果实表示已获得的他人的帮助,用白云、房子等图案画出目前希望获得的帮助,检察官发现她能对自己有一定的认识,有一颗乐观和的心。心理疏导结束后,近视眼的小红看着自己的作品腼腆地笑了,这是小红与检察官见面后的第一次微笑。
在发现小红眼睛近视后,检察官立刻带着小红去眼镜店配了一副眼镜。“戴上眼镜,明亮多了”小红扶着镜架不由得感慨道。在得知小红仅有每月200元的低保金,住在经济拮据的姐姐家,生活十分困难后,该院迅速启事被害人救助绿色通道,及时为周小红申请到一笔2000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暂时解了她们的燃眉之急。
该院对郑怀仁性侵害未成年人子女恶性案件提起公诉后,依法书面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周小红及其母亲胡莎及其临时照料人郑善梅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详细向她们解释了法律,充分听取了她们的意见,郑善梅书面表示将向阜宁县法院提起撤销郑怀仁对周小红的监护人资格诉讼,妹妹周小红表示听姐姐的。由于该案涉及到盐城市和淮安市两地,设计到多个职能部门,检察机关以单位名义与两地的民政局、村委会等单位沟通协调,并安排检察官做好前期的调查、走访、取证工作,与法院、民政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为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诉讼提供法律支持。
办案检察官每次与郑善梅联系时,她都会问同样的问题:我是不是太大逆不道了?不但报案让抓走父亲,还要打官司与父亲对簿公堂。
对亲生父亲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已让郑善梅困惑不已,在得知还可以依法申请撤销母亲胡莎对妹妹小红的监护权,郑善梅真的犹豫了。为了打消郑善梅的顾虑和不安,检察官及时对她进行心理疏导,并告知她为何法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还告诉她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帮助她搜集、支持她提起起诉。她经过半个月的思考后,主动打电话给检察官,她说:“与其让妹妹无依无靠、生活无着,不如申请法院一并撤销母亲对妹妹的监护资格”。最终,郑善梅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书》上认真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请求法院撤销亲生父母对妹妹的监护资格,请求法院为妹妹指定监护人,并请求检察机关支持她起诉。
2017年3月3日,郑善梅正式向阜宁县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诉讼,同日阜宁县检察院对该起民事案件依法支持起诉,向法院移交了《支持》。
郑怀仁与周小红在共同生活期间形成了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他利用家庭教养关系多次性侵害未成年继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且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胡莎在女儿被性侵害期间曾两次发现处于青春期的女儿与丈夫一同睡觉但不管不顾,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且案发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生活无着。
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释,可以判决撤销郑怀仁、胡莎的监护人资格。郑善梅作为被害人周小红的成年姐姐、临时照料人,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郑怀仁和胡莎对周小红的监护资格,并重新为周小红指定监护人,并表示自己愿意做周小红的监护人。阜宁县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依法支持郑善梅起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该案的审理涉及监护权转移制度的探索和落实。无论法院最终如何判决,未成年的周小红都应该回归家庭成长生活,即便指定国家民政部门为监护人,孩子最终还得通过寄养、领养等方式回归家庭,这才是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国家准则的体现。
该案是全国少有的继父性侵害继女、亲身母亲拒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恶性案件,也是盐城市首例监护人侵害未成年益的监护侵害案件。无论是从伦理还是从法律角度而言,为人父母者都应尽心尽力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妥善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是国家的未来,如果不当履行自己的责任,国家有、也有责任进行干预,乃至接管监护权。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的落实也值得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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